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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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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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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是一部由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期望被債務纏身的債務人能夠透過消債條例所規定的債務清理程序,迅速清理債務,有重生之機會,並兼顧債權人之權益。
    [ 110-05-03更新 ]
    • 債務人須誠實陳報資產、負債及變動的狀況,使債權人或法院可以有效查核,而且不一定都會免責,如果法院作不免責的裁定,債務人仍然要負責償還全部債務。因此,不應抱持著欠債可以免還的不切實際幻想。
    [ 110-05-03更新 ]
    • 符合下列資格的「消費者」可以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5年內沒有從事營業活動的債務人,例如:上班族、公務員、農漁民、家庭主婦等等。
      • 雖然有從事營業活動,但5年內平均營業額每月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的債務人,像在市場的小攤販、計程車司機,大多就符合規定。
    [ 110-05-03更新 ]
    • 共有三個程序:
      1. 前置協商程序
      2. 更生程序
      3. 清算程序
    [ 110-05-03更新 ]
    • 債務人積欠之金額如果超過1,200萬元的話,就沒有辦法選擇更生,只能聲請清算。
    • 如金額在1,200萬元以下的話,更生或清算都可以列入選項。
    • 不過如果債務人有穩定的持續收入來源的話,選擇「更生」比較能夠在維持現有工作之情況下,達到清理債務之目的。
    • 但是如果沒有收入來源,就不適合「更生」而只能「清算」,因為沒有收入就沒有辦法按期還款。
    [ 110-05-03更新 ]
    • 消費者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所必須填寫的聲請書狀、清冊等。
    • 目前司法院已將表格化的書狀格式公布在網路上,網址是:https://www.judicial.gov.tw/
    • 如果不會使用網路或想更進一步知道消債條例的相關規定,也可以到各地方法院的聯合服務中心請求協助,或者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協助。
    [ 110-05-03更新 ]
  • 『阿信的希望』

    望著手中的學校註冊單,阿信的心情極為低落,只靠打零工賺取每月約新臺幣一萬餘元微薄薪資的她,已經被債務壓的喘不過氣來,要不是不忍心年幼的三名子女,有幾次都想乾脆燒炭自殺一了百了。阿信常在想,自己並不是不節儉,也想努力工作,儘快還清債務,但先生在年前之一場車禍去世,自己只有國小學歷,無法找到報酬比較高的工作,負債這麼多,一直這樣利滾利下去,怎會有還完之一日?日子如何過下去呢?阿信想到隔壁不是住著一個法律專家阿龍嗎,去問他一定可以獲得解答的。

    阿信問:
    我有心要還清債務,但債務太多,這個的問題,有沒有解決的方法?

    阿龍答:
    現代社會消費金融發達,隨著消費者信用之發展擴大,消費者負擔多重債務而不能清償之問題即不免發生。有鑑於近年社會上積欠債務不能清償之消費者為數頗眾,所衍生之社會問題日趨嚴重,且消費者之所以會負債,並不全然是消費者自己浪費、投機所導致,國家有義務在消費者陷入債務困境時,提供一定程度的協助,以避免消費者走投無路而走上絕路。

    司法院乃研修並經立法而完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條例),期望被債務纏身的消費者能夠透過消債條例所規定的債務清理程序,迅速清理債務,重見光明,保障其生存權,並兼顧債權人之利益,而達維持經濟秩序及安定社會之目的。所以阿信的問題,在消債條例施行後,已經有解決之管道,阿信不用尋短了。 

    阿信問:
    消債條例真是債務人的福音,是不是以後欠債就可以不還呢?

    阿龍答:
    消債條例的立法目的是要讓已經負擔很多重債務而沒有辦法還的消費者,可以經由法定的程序,按照消費者個人的能力,先和金融機構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要聲請法院協助處理,自己還可以決定要採行更生或清算方式清理其債務,並兼顧債權人之利益,使消費者得以重建其經濟生活。所以,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債務人,除應誠實報明其聲請前一定期間內之資產、負債及變動的狀況,使債權人或法院可以有效查核,以免引發浪費、投機、隱匿財產或虛報債務等道德危險外,於債務清理進行期間,法院更應視情況對該消費者給予適當之生活程度限制,而且如果債務人之所以欠債,是因為賭博或浪費(如追求名牌)等情事所致的話,除非全體債權人同意,不然的話,法院不會作免責的裁定,也就是債務人雖然經過債務清理程序,最後仍然要負責償還全部的債務。因此,社會大眾對消債條例不應抱持著可以欠債免還的不切實際幻想。 

    阿信問:
    你剛剛一直講消費者,是不是一定要是消費者才可以使用這個制度?消費者是指什麼人,是不是一定要有消費才算是消費者?

    阿龍答:
    消債條例之規定,確實必須要是「消費者」才可以使用,不過這個名詞是相對於「營業人」而言,不是指消費行為。

    這裡所講的「消費者」,是指二種情形,一為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前一日往前回溯五年內,都沒有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的債務人,例如:上班族、公務員、農民朋友、家庭主婦等,阿信妳現在打零工,也算符合這種情形;二為雖然有從事前面所講之營業活動,但五年內營業總額除以實際經營月數之計算結果,平均營業額為每月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的債務人。這是所謂的小額營業人,所以像在市場擺攤的小生意人,如果平均月營業額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的話,也符合消債條例的規定。 

    阿信問:
    我如果想要使用這個制度,在那裡可以得到資料或協助?

    阿龍答:
    消費者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所必須填寫的聲請書狀、清冊等,目前司法院已將表格化的書狀格式公布在網路上,網址是:http://www.judicial.gov.tw/,阿信妳可以自行下載使用。如果不會使用網路或想更進一步知道消債條例的相關規定,也可以到各地方法院的聯合服務中心請求協助,或者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協助。此外,司法院也將於今年三月十九日,對全國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科長及科員進行教育訓練,使其等詳知應如何教導民眾填寫上開聲請書狀及表格,讓民眾能夠更方便地尋求法律協助。 

    阿信問:
    我如果要聲請更生或清算,是要向那一個法院提出聲請?是不是向任何一個法院聲請都可以?

    阿龍答: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原則上要向債務人住所地的法院聲請才可以,不是可以任選法院的,所謂債務人住所地的法院,如果沒有特別情事的話,通常是指戶籍所在地的法院。如果在我國沒有住所的債務人要聲請的話,則可以向主要財產所在地的法院提出。不過其實妳也不用太過擔心,如果妳不小心誤向沒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聲請的話,法院也會主動把事件移轉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不會因為這樣而駁回聲請的。 

    阿信問:
    聽說聲請更生或清算要繳納費用,不知會不會很貴?我如果沒有辦法負擔的話,是不是就沒有辦法聲請了?

    阿龍答:
    聲請更生或清算,一開始僅須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至於郵票費用及法院人員的差旅費原則上不用繳納,不過,如果法院人員處理更生或清算程序所支出的費用超過所繳的1千元部分,就超過部分會按實支數額要求債務人繳納。所以法院會酌定一定金額,定期命債務人預納,如果債務人沒有繳納的話,法院可以駁回更生或清算的聲請,債務人要透過債務清理程序來重生之希望就會破滅。

    不過,妳不用擔心,妳如果聲請清算(限於聲請清算的事件)但沒有辦法支出上面所講的費用,可以聲請法院給予救助,以裁定暫免繳納費用,所以如果有這種情形的話,不會因沒有資力而喪失重生的機會。

    阿信問:
    聽你這麼說,我比較放心,不過如果沒有資力負擔費用的債務是不是就不能聲請更生?

    阿龍答:
    沒有錯,因為要進行更生程序,必須由債務人提出債務清償方案,通常是債務人本身還有一部分之財產或者有工作而有持續的收入才適合,如果連聲請費用等都繳不出來的債務人,恐怕沒有辦法提出債務清償方案,自無從進行更生程序,所以,如果連聲請費用等都沒有辦法支付的債務人,只能聲請清算。

    [ 110-05-03更新 ]
    • 本條例並未規定僅適用於銀行之消費借貸債務或是信用卡債務,因此只要是負有債務並符合本條例要件的人,都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例如原本是銀行的債務,因為銀行將債權移轉給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雖然不是銀行,但是也是債權人,債務人仍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 110-05-03更新 ]
    • 因為連帶保證人已經還了20萬元,所以銀行應該以80萬元申報債權。而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且法院准許更生或清算,但銀行對連帶保證人的權利仍然不受影響,也就是說銀行還是可以向連帶保證人追討,因此法律允許連帶保證人可以以將來可能被求償的總額申報行使權利。
    [ 110-05-03更新 ]
    • 可以,因為縱使聲請人成功聲請更生或清算,銀行對於連帶保證人求償的權利不受影響,因此可以以將來可能被銀行求償的總額申報行使權利。
    [ 110-05-03更新 ]
    • 如果負債超過財產總額,當然就屬於「不能清償債務」,若是債務人發生被裁員、減薪、或生病等收入減少而支出增加的情形,已經沒有餘力可以還款,這種情形就可以算是「有不能清償之虞」。
    [ 110-05-03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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