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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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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執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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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提出判決書和確定證明書正本、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正本、本票裁定和確定證明書正本或合法送達回證影本、和、調解書正本、公證書正本、拍賣抵押物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及抵押權設定契約、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支票、借據、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正本。
    2. 查封不動產要提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的土地、建物謄本,查封動產要提出債務人戶籍資料或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3. 扣押債務人在第三人的存款、工程款、薪資、股票、股權、出資額,要先查明第三人的姓名、地址、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和債務人的報稅資料。
    [ 110-05-03更新 ]
    • 會要求假處分執行的情形,只要是因為債務人不願意依照你們的約定履行一定行為,與假扣押請求還錢的事情不同,例如債務人收了你的買屋價金後反悔不願配合過戶,你又怕告贏後會被移轉掉,這時你就可以聲請假處分禁止債務房屋移轉,假處分通常要拿全額的擔保金提存在法院。
    [ 110-05-03更新 ]
    • 債務人欠你錢,要有下列資料之一,才可以向法院請求查封債務人的財產:
      1. 法院民事庭已判決債務人應該給付欠你的錢確定或判准你可先假執行的判決。
      2. 已收到確定證明書的支付命令、已有合法送達債務人的本票裁定、經過法院核定的和解筆錄、調解筆錄、可以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
      3. 如果還未提起告訴,但又怕債務人脫產,可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再依裁定內容提供擔保金,就可以先聲請假扣押查封債務人財產,通常法院會裁定准許你以債權金額的3分之1做為擔保金。
    [ 110-05-03更新 ]
    • 要查封的財產,分散在很多法院,你可以向要查封的財產所在地的任何一個法院提出聲請。
    • 受理的法院會把需要在其他法院辦理查封程序的部分,囑託該財產所在地的法院幫忙執行查封登記,不會被遺落。
    [ 110-05-03更新 ]
    •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接到法院定期日查封、測量通知時,我要注意的事情如下:
      • 先看清楚法院公文主旨。
      • 如果有要繳交測量、指界、估價費用,應該在執行日前5日向有關單位洽繳。
      • 繳費收據可用狀紙陳報法院或者查封日當面送交執行人員。
      • 如果未依通知規定繳費,會被法院駁回。
      • 在查封前一天,要先和法院及配合單位聯絡會合地點。
      • 不必到法院引導。
      • 如有任何疑問,公文上有承辦人的聯絡電話。
    [ 110-05-03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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