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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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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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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訴對象:當事人不服第一審終局判決者,得上訴 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                
    2. 提起上訴的期間:判決送達給你後20日內為之,但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3. 上訴程式: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並繳納上訴費用(書狀均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 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 上訴理由。
      • 上訴理由並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該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 110-05-03更新 ]
    • 有可能是對造上訴或對造的上訴期間尚未屆滿。如對造有上訴,本院會將上訴書或上訴理由書送達給您。案件確定時,本院會主動發給確定證明書予原告,毋庸再具狀聲請。 
    [ 110-05-03更新 ]
    1. 請以書狀載明請求人姓名、案號、案由等事項,本院收受書狀後,承辦股書記官會查明卷宗是否仍在本院,或已送交上訴法院,或已發送地院,經確認後,再核發確定證明書、判決書,或者將書狀轉交相關法院核發並通知您。
    2. 另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規定,聲請補發裁判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訴訟文書,於10頁以內者,徵收新台幣100元,逾10頁者,每5頁徵收新台幣20元,不滿5頁者,以5頁計算。請求人應以該徵收標準,繳交聲請補發費用。
    [ 110-05-03更新 ]
    1. 台端可於中午時間來院領款,但這時請先向出納服務人     員預約,預約電話:(049)2242590轉1221。    
    2. 本人如無法親自到院領取者,可檢附法院發還民事裁判費通知(函)正本、民事裁判費收據原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帳戶存摺正面影本及匯款入帳聲請書,一併以掛號郵寄應發還裁判費法院之出納室,14日後將會收到法院直接匯到您帳戶內之款項。您若不放心,也可以攜帶上開證件親自到出納室辦理。
    [ 110-05-03更新 ]
    • 聲請退費的時間及程序:
          當事人得於撤回或和解、調解成立起三個月內,以書狀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和解、調解、撤回若是在開庭時所為,可當庭聲請退費,書記官就會於和解或撤回筆錄中載明當事人聲請退還三分之二裁判費之意旨,當事人就不必再以書狀聲請退費。
          為上開聲請時,可檢附當事人本人之帳戶存摺正面影本,請求以匯款方式辦理退費,俾能減輕事後再到法院領款之勞費。
    • 請您於收到領回裁判書之通知書14日後,儘速持通知書、原繳費收據、本人印章及身分證向法院出納室洽領;如委託他人代領,請提出委託書、委託人本人身分證、印章、原繳費收據、通知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印章,向法院出納室辦理領取。如您係屬已提供帳戶存摺正面影本給法院請求以匯款方式辦理退費者,請自行辦理存摺登錄,檢視有無退費入帳(毋庸再到法院領款)。 
    [ 110-05-03更新 ]
    1. 訴訟中如果雙方已有和解的共識,可由法官當庭製作和解筆錄,和解不但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已被告不依和解內容履行原告可逕行聲請強制執行)的效果,而且可以聲請退還已繳納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2. 若雙方願以調解方式解決紛爭、終止訴訟,可合意聲請法官移付調解,此時可由法官自行調解或移付調解委員調解,如調解成立與和解有同一效力,亦可聲請退還已繳納裁判費之三分之二。
    3. 如果訴訟過程中,被告自知理虧,自動履行債務了,那麼你應該趕快就本件訴訟向法院遞出撤回起訴狀,撤回起訴也是可以聲請退還已繳納裁判費的三分之二的。
    4. 在法庭上開庭和解、移付調解或撤回時,可直接在法官面前請求退回裁判費三分之二,書記官記明於筆錄,並請您簽名,事後您會接到領回裁判費之通知函;具狀撤回時,請記 得要在撤回狀上註明請求退回裁判費三分之二,這樣才會很快能領回裁判費喔!
    [ 110-05-03更新 ]
    • 您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填載聲請聯單,並至本院收發室繳納費用,每片光碟費用新台幣100元,如需郵寄者,請自備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貼足雙掛號郵資39元之光碟包裝袋,向本院承辦股聲 請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內容光。本院收受您的聲請聯單後,承辦人員會即刻辦理後通知您到院領取或由本院郵寄送達給您。
    • 依法庭錄音辦法規定錄音內容均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若您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始為聲請,因錄音已銷燬,將無法准許聲請。 
    [ 110-05-03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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