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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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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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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打民事官司,一定要寫起訴狀,寫好後提出於管轄之法院,即到法院的收發處遞狀,或郵寄起訴狀到法院。
    2. 起訴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 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電話號碼)。
      •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3. 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如票據、借據、收據、發票、契約書、保單、租約等正本及影本,或證人的姓名、住址)
    4. 應按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繕本,如預期被告收不到開庭通知書時,宜備妥被告最近的戶籍謄本。
    5. 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
    [ 110-05-03更新 ]
    1. 一般情形:
      • 起訴狀應向請求的對方即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遞狀起訴。如果被告是公司或行號者,向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遞狀起訴。
    2. 特殊情形:
      • 起訴狀應向契約所定債務履行地、侵權行為發生地、票據付款地(如支票付款行庫所在地,本票發票人住所地或擔當付款人所在地)的法院遞狀起訴。
      • 兩造如有合意管轄時,應向合意管轄法院起訴。
    [ 110-05-03更新 ]
    1. 沒錢也可以打官司。幫助弱勢者打官司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簡稱法扶會)成立了,而且全國各地都有分會,金門縣分會的地址在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4號、電話為(082)375220。
    2. 法扶會可以為您做什麼:
      • 可以為您找律師出庭打官司,並且幫您出律師費。
      • 可以為您寫法律狀紙。
      • 可以為您協助調解官司糾紛。
    3. 只要符合以下的條件,就可以來申請法律扶助:
      • 法律案件要有道理。
      • 低收入戶或財產在一定額度以下。
    4. 如果您符合上述三之(一)(二)的標準,同時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法扶會也會將您列為優先扶助的對象:
      • 冤屈的刑事被告。
      • 家庭暴力、性侵害、受虐、職業災害、工作上歧視、公害等案件的受害者。
      • 具有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的身分,或是兒童及青少年。
    5. 如何向法扶會申請扶助:
      • 一律由本人(例外者可由代理人)到現場申請及面談,並請攜帶低收入及案件的相關文件。
      • 二)法扶會的分會均提供預約服務,可以事先用電話或傳真預約。
    [ 110-05-03更新 ]
  • 由於任何民事訴訟均須繳納裁判費,而且需要可能多次的開庭,並且要對你主張有利於已之事實負舉證責任(也就是須提出讓法官相信你說的話是真的之證明),會有相當的時間與金錢的花費,如果所請求的金額不是很多,可能不符合經濟效益,你可以在起訴前可考慮用下列的方式試著解決糾紛:

    1. 自行設法和平解決糾紛。
    2. 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如果調解成立且經法院核定,與法院判決有相同的效力,此項調解是不需要繳納費用的。
    3. 向法院簡易庭聲請調解,這種調解如未滿10萬元或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者,不必繳納裁判費,調解成立時與法院判決有相同的效力。
    [ 110-05-03更新 ]
    1. 由於法官是客觀中立的,提起訴訟的原告,必須證明對於被告有請求給付的權利存在,例如原告必須提出借款的借據、票據,買東西的發票、收據、保單,或帶同相關證人到場。
    2. 一般到法院的當事人,兩造多是各說各話,如果你對事實的敘述,對方不承認的話,你就有義務提出證據讓法官相信你說的事實才是真的,否則就不可能獲得勝訴,你在訴訟過程中所付出的金錢、時間、勞力都將白費,因此,起訴前必需先評估自己的證據足不足夠讓法官相信我的請求是有理由的、我說的事實是真的,如果不是很有把握,可先循其他方式解決糾紛,才不會白忙一場。
    [ 110-05-03更新 ]
    • 關於民事訴訟程序,不採律師強制代理,即起訴時不以委任律師為必要,但若委任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程序,原則上該代理人須具律師資格,但經審判長許可,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請參酌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
    [ 110-05-03更新 ]
    • 如果您沒有空來開庭,可以委任訴訟代理人代您來開庭,但是必須提出委任狀於法院,而且訴訟代理人必須明瞭案情,才能對辯論為攻擊防禦,當然他所說的話就如同您親自到庭所說的;另外如果訴訟上有必要本人親自到庭的話,法官也會通知本人親自到場,這時後就必須本人親自到庭說明了。
    [ 110-05-03更新 ]
    1. 民事訴訟有一套嚴謹程序要遵守,這就是俗稱的「遊戲規則」,玩遊戲必須依照規則才有可能贏得勝利,相對的,打官司就必須瞭解實體法及程序法的規定,才會較有勝算,民事訴訟法就是為了公平進行訴訟所必須的程序規定。
    2. 如果您的官司是比較單純而且證據已經充分的訴訟事件,也許您自己來打官司就可以勝任,而一些法律關係比較複雜的事件,由於法律是律師的專業,是否需要請律師來協助您打官司,須由您綜合評估後自行決定之。
    [ 110-05-03更新 ]
    • 法院判您勝訴確定,只是在法律上判斷您的請求有理由,但是仍須被告親自去履行債務,如果被告不願意主動賠償(還)您錢,那麼您就需要拿勝訴的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向地方法院的民事執行處對被告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由國家的公權力來幫您討債了,但是如果被告目前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話,一時之間也是無法獲得賠償。
    [ 110-05-03更新 ]
    1. 每一所地方法院的聯合服務處都有準備相關的格式化起訴狀例稿可供填寫及參考,如有疑問,也可以向聯合服務處的法院人員洽詢。
    2. 如果你家中有電腦網路,可連結至司法院或本院網站(https://ntd.judicial.gov.tw)點選「司法服務區」內「書狀範例」選取適合的書狀填寫。
    3. 另外,各大學法律服務社也有訴訟輔導的服務,可就近洽商處理。
    [ 110-05-03更新 ]
    1. 法律規定裁判費及打官司過程中所需的費用原則須先由原告繳納,這樣規定是有道理的,這是為了避免好訟者濫行起訴,拖累無辜被告並導致有限的國家司法資源浪費,因此課以原告有先繳納訴訟費用之義務,可使原告於起訴前審慎評估是否有打官司之必要性與可行性後再行起訴。
    2. 訴訟費用及訴訟進行中依法官指示所繳納的費用(鑑定費、勘驗費等),於判決時會決定由何方負擔,如果原告全部勝訴則命被告全數負擔,原告可向被告要回全部,如果原告部分請求勝訴則命被告負擔一部分,原告可向被告要回該部分,如果原告全部敗訴,原告須自行負擔所有費用。
    [ 110-05-03更新 ]
    1. 當事人符合下列兩個要件之一者,可以聲請退還已繳納 的裁判費用之三分之二: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訴者或依同條第二項於上訴、抗  告程序中為撤回上訴、抗告者。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為和解者。
    2. 聲請退費的時間及程序:
      • 當事人得於撤回或和解、調解成立起三個月內,以書狀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 和解、調解、撤回若是在開庭時所為,書記官應於和解或撤回筆錄中載明當事人聲請退還三分之二裁判費之意旨,當事人就不必再以書狀聲請退費。 
    [ 110-05-03更新 ]
  • 民事訴訟進行中,原告就攻擊或被告就防禦方法所提出的聲請(測量或鑑定等),就因該部分聲請所需的費用,聲請人有先為給付的義務,如果聲請人不繳納的話,法院就當作沒有這個聲請,也就不做這部分的調查了,因此您可能就喪失了這部分可能對您訴訟上有利的證明,對於將來官司的輸贏是有影響的,是否有必要,也是在於您自己的決定。 

    [ 110-05-03更新 ]
    • 接到開庭通知時原則上請儘量準時到院,如當天無法親自到院開庭,請先具狀請假(附事由證明)或委任代理人出庭,但萬一情況緊急臨時發生狀況,無法到院開庭時,請記得事先打通電話給書記官說明無法到院原因,事後一定要再具狀請假,書記官才能將您的請假單附於卷內為證,記得哦!民事官司合法通知不到庭,是會嚴重影響您的權益。
    [ 110-05-03更新 ]
    • 接到法院通知要補正對方之戶籍謄本之通知時,可持此通知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聲請即可。 
    [ 110-05-03更新 ]
    1. 為了能迅速、經濟地解決當事人間的紛爭,希望在審判期日之前,能透過雙方當事人互相交換書狀的方式及在法官的協助之下,使雙方當事人整理出彼此沒有爭執的事項,以及有爭執的事項;而雙方沒有爭執的事項,法院就不用再花時間調查證據,只要調查爭執事項的證據就可以,如此一來,就可以節省一些調查證據的時間。
    2. 當事人都能針對有爭執的事項去充份的辯論,就不會發生判決的理由在當事人預料之外的情形。當事人主張的事實若有講得不完全、或主張的權利讓人不明瞭時,法官在審理程序當中,也要適時地向當事人闡明,讓當事人不會因為不懂法律主張錯誤的權利或沒有做完全的陳述而導致敗訴的結果。
    [ 110-05-03更新 ]
    • 對於一些比較繁雜的民事訴訟,法律及事實上的爭執點一時不容易釐清,如果一開始就訂開庭的時間,雙方到了法庭上,一時間也不知道對方所持的理由與證據是什麼,該如何的反應,這樣一來,可能會多了很多舟車勞頓往返的開庭時間,為了使雙方當事人都能夠先對對方所提出的攻擊防禦方法或陳述,能先充分瞭解後再予辯論,先藉由書狀的先行,可以讓訴訟更經濟。
    [ 110-05-03更新 ]
    • 民事案件有委任律師,原則上當事人是可以不用出庭的,但法院為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整理爭點或使訴訟便於終結,仍得請您本人到場陳述。另外請您特別注意受委任的律師關於撤回、捨棄,和解、認諾等權利是否有特別代理權,亦即您有無授權訴訟代理人為撤回、捨棄、和解、認諾等訴訟行為。
    [ 110-05-03更新 ]
    • 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當事人得向承辦股書記官聲請閱卷,即請求閱覽、複印、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當事人應於閱卷前三天以書狀、電話、傳真給承辦股表明閱卷時間,以便辦理閱卷事宜。
    [ 110-05-03更新 ]
  • 案件宣判後,您可以電話向本院承辦股書記官、聯合服務中心訴訟輔導科或上網查詢判決結果。判決書於宣判後10日內製作完成並送達,因此您會在宣判10天後收到本院判決正本。

    [ 110-05-03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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