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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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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6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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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黃乙銘 住台南市歸仁區大德路241號10樓之3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黃金山(男,民國44年5月12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R103156255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金寧鄉榜林
    村東洲25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1月16
    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爰依法為公示
    催告。
二、被繼承人黃金山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本院公
    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
    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
    行使其權利。
三、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此6個月期間,如有
    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金山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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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司繼16裁定附件檔TXT
  • 發布日期:109-05-04
  • 更新日期:109-05-04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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