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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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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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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發文字號:金院深家義家109年度司繼字第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
          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張慶昌之遺產管
          理人事件裁定。
依據:民法第 1178 條第 2 項、家事事件法第 137 條第 2 項
      準用第 130條第 3 項至第 5 項。
公告事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權東路3段178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住同上
關  係  人    呂浩瑋律師
                      住桃園市中壢區元化路2段126號10樓
                      (即處理遺產事務之處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張慶昌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一、選任呂浩瑋律師為被繼承人張慶昌(男,民國39年3月24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104321458號,生前最後住所即
      籍設:金門縣金湖鎮環島南路塔后段3巷15號,民國106年
      2月28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二、准對被繼承人張慶昌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
      之公示催告。
  三、被繼承人張慶昌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於本公示催
      告最後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起7個
      月內向遺產管理人承認繼承。
  四、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張慶昌之
      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
      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五、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慶昌之遺產負擔。
  六、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書記官:董培祥
股別: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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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司繼2附件檔裁定TXT
  • 發布日期:109-05-05
  • 更新日期:109-05-05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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