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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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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46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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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金院深家義家109年度司繼字第4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46號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事
      件裁定。
依據:民法第 1157 條、家事事件法第 130 條。
公告事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吳宗憲 送士林郵局第335號信箱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吳全旺(原名吳金旺)(男,民國49年1
    月4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W100256898號,生前籍設:金
    門縣金湖鎮蓮庵里庵邊21號)之長男,為繼承人。被繼承人
    於民國109年3月3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吳全旺(原名吳金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
    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
    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
    行使其權利。
三、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此6個月期間,如有
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吳全旺(原名吳金旺)
    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備註: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書記官:施人夫
股別: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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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07-07
  • 更新日期:109-07-07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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