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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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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51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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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金院深家義家109年度司繼字第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51號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事
          件裁定。
依據:民法第 1157 條、家事事件法第 130 條。
公告事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陳源進 住臺南市佳里區長安街78之2號3樓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昭明(男,民國21年8月3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P100198151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金城鎮珠浦
    北路34之1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4月
    1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
    催告。
二、被繼承人陳昭明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
    網路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此6個月期間,如有
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陳昭明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備註: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書記官:施人夫
股別: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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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07-07
  • 更新日期:109-07-07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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