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裁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金院深109司催仁2字第2號
本文:
主 旨:公告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號聲請人陳明堯遺失證券
事件,准對於持有裁定正本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
催告。
依 據:依民事訴訟法第542。
公告事項:如附後之裁定正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明堯 住新北市新莊區雙鳳路101號8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
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
別)。
三、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
四、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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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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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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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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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日(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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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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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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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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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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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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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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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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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032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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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聲請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聲請人得於「民事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狀」到達
法院10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
公告全文。
三、請聲請人於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5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
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正本或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院長 莊 深 淵
司法事務官 莊 嘉 聆
- 發布日期:109-07-15
- 更新日期:109-07-15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