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23號公示催告裁定

字型大小: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金院深家義家108年度司繼字第12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23號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事
          件裁定。
依據:民法第 1157 條、家事事件法第 130 條。
公告事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馮詩晴 住臺南市南區明興路1285巷30弄6號
居臺南市安南區海環街715巷27弄23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謝鴻源(男,民國70年2月23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D121774698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金城鎮伯玉
    路一段80巷18弄12號)之母,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
    8年8月1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
    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謝鴻源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
    網路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此6個月期間,如有
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謝鴻源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備註: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書記官:施人夫
股別:義家

 

  • 發布日期:109-07-22
  • 更新日期:109-07-22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