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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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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84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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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金院深家仁家109年度司繼字第8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84號聲請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蔡營宗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裁定
           。
依據:民法第 1178 條第 2 項、家事事件法第 137 條第 2 項
          準用第 130條第 3 項至第 5 項。
公告事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大雅區中清路三段839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百合
住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128號3樓
關  係  人  廖學義地政士
                      住雲林縣虎尾鎮過溪62之11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蔡營宗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廖學義地政士為被繼承人蔡營宗(男,民國49年5月17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A122629117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金城鎮西海
路三段22巷4弄25之1號,民國106年7月13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蔡營宗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
催告。
被繼承人蔡營宗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
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遺產管理人承認繼承。
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蔡營宗之遺產,
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
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蔡營宗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
    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
    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
    承之規定,民法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
    文。由是可知,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利害關係人或檢
    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雲林縣四湖鄉建陽段819地號
    土地(下稱819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向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提出分割共有物訴訟,因共有人蔡仁訓業已死亡,而被繼
    承人蔡營宗為共有人蔡仁訓之其中一位繼承人,並經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請聲請人查詢被繼承人蔡營宗之繼承人,經查詢
    結果,被繼承人蔡營宗之繼承人已辦理拋棄繼承(經福建金
    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88號受理),聲請人對被繼承
    人蔡營宗尚有前開分割共有物訴訟繫屬中,是依法聲請選任
    被繼承人蔡營宗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年6月24日補正事項函、被繼承人蔡營宗之除戶戶籍謄本
    、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88號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網路公告查
    詢、民事起訴狀、民事補正狀、819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共有人蔡仁訓之繼承系統表、共有人蔡仁訓之除
    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
    繼字第88號拋棄繼承卷查核無誤。而被繼承人蔡營宗之第一
    至第三順序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則均歿
    ,且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1個月內選定遺
    產管理人向本院報明,則聲請人主張與被繼承人蔡營宗為
    819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進行分割共有物訴訟之必要,自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得為本件聲請。又819地號土地位於
    雲林地區,本院取得有意願擔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有意願擔
    任遺產管理人名單,徵得廖學義地政士之同意擔任遺產管理
    人。本院考量廖學義地政士具有專業素養,由其擔任遺產管
    理人,當足勝任遺產管理之事務,本院爰選任廖學義地政士
    為被繼承人蔡營宗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民法第1178條規定,
    定期對被繼承人蔡營宗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
    之公示催告。另按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
    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
    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對於大陸地區人民聲
    明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期限,法律既有明文,自無再予
    公示催告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 發布日期:109-11-30
  • 更新日期:109-11-30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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