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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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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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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金院深非仁1109司催字第4號

本文:

主  旨:公告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號聲請人謝崑忠遺失證券事件,准對於持有裁定正本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依  據: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如附後之裁定正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4號

聲 請 人 謝崑忠  住臺南市東區仁和路47之18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票據號碼

 

 
 

1

 

盧志權

 

金門縣信用合作社營業部

109年12月31日

 

50,000元

 

AG0330620

 

 
 

2

 

盧志權

 

金門縣信用合作社營業部

110年2月28日r

50,000元

 

AG0330622

 

 
 

 

 

附記:

一、聲請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聲請人得於「民事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狀」到達法院10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三、請聲請人於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正本或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院長   莊深淵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 發布日期:110-01-13
  • 更新日期:110-01-13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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