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家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裁定
例稿名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金院深家仁家110年度司家催字第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10年度司家催字第1號聲請人鍾金松(即被繼承
人郎國鈞之遺產管理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
贈人為公示催告事件裁定。
依據: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家事事件法第137條、第138條
、第139條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
公告事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鍾金松 住苗栗縣竹南鎮民權街14號(即處理遺
產事務之處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郎國鈞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郎國鈞(男,民國46年5月15日出生,民國108年3
月10日在中國大陸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U120046251號,生前
籍設: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70巷8弄15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郎國鈞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
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起1年2個月內,向聲請人
(鍾金松)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被繼承人郎國鈞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為報明或
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郎國鈞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依其職務,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
1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
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郎國鈞於民國108年3月10日在
中國大陸死亡,前經貴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20號民事裁定選
任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聲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一定限期
內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郎國鈞於民國108年3月10日在中國大陸
死亡,經本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120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
為被繼承人郎國鈞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並有聲請人提出之
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20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
可稽。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備註: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 發布日期:110-05-17
- 更新日期:110-05-17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