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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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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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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金院弘112司催仁字第1號
主    旨:公告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號聲請人徐凡堉(原名徐增樹)遺失證券事件,准對於持有裁定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規定。
公告事項:如後之裁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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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徐凡堉(原名徐增樹)
住金門縣金湖鎮尚義***號*樓之*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徐凡堉(原名徐增樹)
金門縣信用合作社金沙分社
 111年10月31日
  32,300元
 SB0083658
附記:
一、聲請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聲請人得於「民事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狀」到達法院7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三、請聲請人於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正本或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院  長  陳  ○  ○
司法事務官  莊  ○  ○ 
書記官             科長             司法事務官
函 稿 代 碼:D049-01 公示催告
股       別:仁股
  • 發布日期:112-05-18
  • 更新日期:112-05-18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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