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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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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59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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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金院深家義家109年度司繼字第5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59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裁定。
依據:民法第 1157 條、家事事件法第 130 條。
公告事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59號
聲    請   人 甲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
                        號○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
                      居臺北市○○區○○街○○巷○○號○樓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裕(男,民國32年11月27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A102443175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金湖鎮復興路
    1之1號)之孫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12月2日
    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
二、被繼承人林裕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
    路之翌日起8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此6個月期間,如有
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林裕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備註: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 發布日期:111-11-23
  • 更新日期:111-11-23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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