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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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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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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金院弘111司催仁2字第1號
 
 
 
主    旨:公告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號聲請人許逸俊遺失證券事件,准對於持有裁定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規定。
公告事項:如後之裁定全文。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許逸俊  住金門縣金寧鄉○○*之*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
    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
    別)。
三、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
四、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附記:
  一、聲請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聲請人得於「民事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狀」到達
      法院7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
      公告全文。
  三、請聲請人於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
      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正本或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檔案下載

  • 5271-111年度司催字第1號-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1-05-06
  • 更新日期:111-05-06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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