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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0702 大陸地區人民向法院表示繼承應備那些文件?
-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開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表示繼承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聲請書
- 二、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 三、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四、足以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親屬關係之文件(如信件、相片等)
- 上述聲請書應使用司法狀紙,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經聲請人簽章:
- 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職業及住、居所;其在台灣地區有送達代收人者,其姓名及住、居所
- 二、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居所
- 三、為繼承表示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 四、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
- 五、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 六、法院
- 七、年、月、日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刑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