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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0701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其繼承之期間有多久?
-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
-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且在台灣地區無繼承人之現役軍人或退役官兵遺產者,前項繼承表示之期間為四年。
- 繼承在本條例施行前開始者,前二項期間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刑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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