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05030402 受監護(輔助)宣告人之監護人,其順序如何?

字型大小:
  1. 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之監護人,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依左列順序定之:
    • 一、配偶。
    • 二、四親等內之親屬。
    • 三、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 四、主管機關。
    • 五、社會福利機構。
    • 六、其他適當之人 
  2. 不能依上述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刑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