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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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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0211我與銀行已經協商成功,但是因為替人家作保又負有保證債務,遭到銀行追償,導致我不能依協商條件還款,或是因為還不出錢,所以向親友借款還銀行,後來親友對我提起強制執行,讓我更無法還錢,這樣是否都屬於不可歸責於己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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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上只要不是債務人惡意不還款,都有可能解釋為「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刑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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