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050815 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或受取權人聲請領取提存物之期限為何?

字型大小:

一、清償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自提存之翌日起10年內為之,逾期提存物歸屬國庫。

二、擔保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於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後10年內為之,逾期提存物歸屬國庫。

三、清償提存之提存物受取權人聲請領取提存物,應自提存通知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10年內為之,逾期提存物歸屬國庫。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