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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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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09 供擔保人(提存人)於假扣押債權執行後,是否可以提出本票裁定逕向提存所聲請取回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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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逕依本票裁定聲請取回提存物。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假扣押所保全的債權額須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全額支付命令等)確定,才能取回提存物。本票裁定係非訟事件,其雖具有執行力,但無實質之確定力,不屬於本案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民事庭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俟確定後再向提存所聲請取回提存物。或依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者亦可。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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