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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01 辦理清償提存要準備何文件?
一、填寫提存書1式2份,依式逐項填明,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
提存人姓名、住址應與身分證明文件相同。
(一)個人提存,應提出提存人身分證影本,並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二)法人(公司)或非法人團體提存,應提出足資證明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之書面文件,並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印章。
二、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提出委任狀。受委任人並應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委任狀應加蓋提存人於提存書上使用之同一印章,如印章不同,應附具提存人之印鑑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印章真正之文件。
三、填寫提存通知書1式2份。受取權人有2人以上時,提存通知書應按人數每增加1人加填1份。
四、繳納提存費
提存金額或價額(新台幣) | 徵收提存費(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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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10,000元 | 100元 |
10,001元-100,000元 | 500元 |
100,001元以上 | 1,000元 |
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 | 免徵提存費 |
五、提存費提存人得於提存金額中扣除之。但應於提存書記載其數額,並附具計算書
六、提存物為現金者,填寫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六聯。除本院代庫銀行(臺灣銀行)本行支票,及郵局匯票外,其餘銀行本行支票及個人支票等,均應俟交換入帳後,始交付提存書。
七、提存人亦得以匯款方式將提存金匯入本院代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金門分行),再來院辦理提存手續(請先行以電話向提存所查詢銀行帳號)。
八、提存物為有價證券者,填寫國庫保管品收入憑證一式七聯,及國庫保管品聲請書一份。
九、提存原因之證明文件得無庸附具。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