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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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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02 辦理擔保提存應準備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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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寫提存書1式2份,依式逐項填明,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提存人姓名、住址應與身分證明文件相同。

(一)個人提存,應提出提存人身分證影本,並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二)法人(公司)或非法人團體提存,應提出足資證明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之書面文件,並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印章。

二、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提出委任狀。受委任人並應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委任狀應加蓋提存人於提存書上使用之同一印章,如印章不同,應附具提存人之印鑑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印章真正之文件。

三、法院准供擔保之裁判書正、影本,如係影本應切結證明與原本無異。

四、變換擔保物者,提出法院准予變換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

五、繳納提存費每件新台幣500元。

六、提存物為現金者,填寫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六聯。除本院代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本行支票,及郵局匯票外,其餘銀行本行支票及個人支票等,均應俟交換入帳後,始交付提存書。

七、提存人亦得以匯款方式將提存金匯入本院代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金門分行),再來院辦理提存手續(請先行以電話向提存所查詢銀行帳號)。

八、提存物為有價證券者,填寫國庫保管品收入憑證一式七聯及國庫保管品聲請書一份。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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