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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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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07 供擔保人(提存人)假扣押債權額是3萬元,假扣押執行後,受擔保利益人償還1萬元,剩餘2萬元供擔保人獲勝訴判決(或支付命令等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確定,是否可以提出相關文件聲請取回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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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逕行聲請取回提存物。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假扣押所保全的債權額須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全額支付命令等)確定,才能聲請取回提存物。本件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的規定,聲請民事庭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俟確定後再向提存所聲請取回提存物。或依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者亦可。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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