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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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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19 我想要看對造提給法院的訴訟資料,可以閱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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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當事人得向承辦股書記官聲請閱卷,即請求閱覽、複印、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當事人應於閱卷前三天以書狀、電話、傳真給承辦股表明閱卷時間,以便辦理閱卷事宜。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刑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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