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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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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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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流程圖

二、為什麼要到法院辦理公示催告?

當事人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除了票據,應先到付款行庫(即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會等)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外,只有透過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的程序後,拿陳法院的除權判決書正本才可以到付款行庫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三、聲請公示催告,要怎麼辦理?(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1. 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向法院聲請。
    2. 當事人辦理掛失止付後,要拿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狀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3. 聲請公示催告應撰寫公示催告狀(可向法院聯合服務中心購買或自行於網站書狀範例下載),如自為撰寫者,可依聲請公示催告(支票)範例、聲請公示催告(股票)範例格式,填寫正副本一式二份。
    4. 持聲請公示催告書狀正本、繕本,向法院單一窗口收狀窗口遞狀,並向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繕本由法院蓋章後,交由聲請人送付款行庫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5.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6. 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裁定更正裁定,將公示催告裁定及更正裁定一起登報,如登報後始發覺裁定內容有錯誤或漏寫,亦應聲請裁定更正,並將更正裁定登報。
    7. 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將裁定內容全部(裁定書內的每一個字都要登執,不能刪減)刊登新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裁定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如未將裁定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8. 當事人遺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四、公示催告登報後,怎麼辦?

 

    1. 將刊登公示催告之報紙全張(不可剪裁)寄送法院附卷或自行保存。
    2. 等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登報日起算)屆滿三個月內,且無人申報權利,才可拿裁定、報紙乙份向法院具狀聲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記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6個月,應於登報之日起算6個月後之3個月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超過9個月,如果超過9個月就要再重新登報一次,申報權利期間重行起算)。
       

檔案下載

  • CO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流程圖doc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刑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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