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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4號黃之盈(即黃景漢之承受訴訟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朱珮霖之損害賠償事件裁定正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金院弘刑忠110附民字第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4號被告黃之盈(即黃景漢之承受訴訟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朱珮霖損害賠償事件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附民字第14號被告黃之盈(即黃景漢之承受訴訟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朱珮霖損害賠償案件。
二、應送達於被告黃之盈(即黃景漢之承受訴訟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朱珮霖之訴訟文書,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本件節本如後
書記官
節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陳勁帆
訴訟代理人 薛國棟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之盈(即黃景漢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朱珮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之盈為被告黃景漢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 發布日期:112-06-01
- 更新日期:112-06-01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