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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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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號夏杰鈿之訴訟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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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金院弘刑忠112簡字第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號被告夏杰鈿詐欺等事件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1號被告夏杰鈿詐欺等案件。
二、應送達於被告夏杰鈿之訴訟文書,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本件節本如後
書記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號
112年度簡字第2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夏杰鈿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7、186、683、726號)及移送併辦(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8號、112年度偵字第499號),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夏杰鈿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理由
(略)

本案經檢察官席時英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弘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 發布日期:112-06-01
  • 更新日期:112-06-01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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