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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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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521號楊葉統等之併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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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金院弘112司執乙字第25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葉統即債務人資億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王筱娟即債務人資億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之併案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521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與債務人資億工程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乙股書記官施人夫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乙股

  • 發布日期:112-05-31
  • 更新日期:112-05-31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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