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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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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52號張日青(原名張志強)之扣押薪資命令、移轉薪資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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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金院弘112司執助甲字第5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日青(原名張志強)之扣押薪資命令1件及移轉薪資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52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日青(原名張志強)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如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甲股書記官蔡翔雲

應送達文書節本:
除說明四情形外,禁止債務人張日青(原名張志強)於附表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說明三扣押金額部分對第三人王紀新即金食齋企業社之每月應領之薪資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債務人張日青(原名張志強)對第三人王紀新即金食齋企業社之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部分(除扣押命令說明四情形外),應依本命令自民國112年5月起,在附表債權範圍內移轉於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 發布日期:112-05-31
  • 更新日期:112-05-31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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