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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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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47號許美珍(即戴俊繼之再轉繼承人)、戴思婷(即戴俊繼之再轉繼承人)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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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金院弘民義111司聲字第4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47號聲請人戴興郎、戴君邦、戴邦桂、戴興來、戴興昌與相對人許美珍(即戴俊繼之再轉繼承人)、戴思婷(即戴俊繼之再轉繼承人)間公示送達事件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許美珍(即戴俊繼之再轉繼承人)、戴思婷(即戴俊繼之再轉繼承人)之裁定正本 ,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各負擔新臺幣壹仟元。

附件:平鎮廣明郵局第407號存證信函影本合計10頁。

書記官  陳鴻璋
書記官          科長          司法事務官
函 稿 代 碼:E012-0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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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司聲47pdf
  • 發布日期:112-05-17
  • 更新日期:112-05-17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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