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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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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5號莊秋琪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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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金院弘民和111訴字第5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莊秋琪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案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公示送達公告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王珉婕

  • 發布日期:112-05-05
  • 更新日期:112-05-05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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