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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城簡字第23號唐艷周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民事起訴狀繕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金簡弘民信112城簡字第2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城簡字第23號塗銷土地抵押權
登記事件被告唐艷周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民事起訴
狀繕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1條、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唐艷周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民事起訴狀
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唐艷周得隨時來院
領取。
二、本院定於112年7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
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被告唐艷周應按時到庭。
四、本公示送達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五、請被告於7日內表示意見、舉出相關之證據。並提出
兩造間抵押權存在之證據。
書記官 周麗珍
- 發布日期:112-05-04
- 更新日期:112-05-04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