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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楊明宸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金院弘民信112重訴更一字第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土地抵押權塗
銷登記事件原告楊明宸(即楊文耽之繼承人)之言詞
辯論通知書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0條,第151
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原告楊明宸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現由書記
官保管,原告楊明宸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院定於112年4月21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
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原告楊明宸應按時到庭。
四、本公示送達公告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周麗珍
- 發布日期:112-02-15
- 更新日期:112-02-15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