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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城小字第142號汪守雄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民事起訴狀繕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金簡弘民信111城小字第14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城小字第142號清償借款事件之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民事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1條、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汪守雄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民事起訴
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汪守雄得隨時來院領
取。
二、本院定於112年4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
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被告汪守雄應按時到庭。
四、本公示送達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周麗珍
- 發布日期:112-02-06
- 更新日期:112-02-06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