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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城小字第10號張清山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金簡弘民愛112城小字第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城小字第10號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事件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張清山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 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公告至公告之日期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鍾雅婷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E012-02 公示送達公告(文采)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2-02-06
- 更新日期:112-02-06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