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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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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8號洪清池之訴訟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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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發文字號:金院弘刑忠109交易字第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8號過失傷害事件被告洪清池傳票二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第60條、第6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院109年度交易字第8號被告洪清池過失傷害案件。
二、應送達於被告洪清池之訴訟文書,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訊問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四、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五、本公示送達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蔡一如

  • 發布日期:112-01-06
  • 更新日期:112-01-06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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