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城小字第101號張樂(原名張鶴騰)之民事小額判決正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金簡弘民城111城小字第10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城小字第101號給付信用卡消費
款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0條,第151
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張樂(原名張鶴騰)之民事小額判決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公告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334元,及其中新臺幣52,0
53元自民國111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
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4,334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書記官 周麗珍
- 發布日期:111-12-21
- 更新日期:111-12-21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