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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36號許誠利之裁定正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金院弘民義111司聲字第3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36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許誠利間公示送達事件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之許誠利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附件: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5日函影本1頁。
書記官 陳鴻璋
書記官 科長 司法事務官
函 稿 代 碼:E012-0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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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司聲字第36號pdf
- 發布日期:111-12-01
- 更新日期:111-12-01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