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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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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130號李自生之併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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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金院弘111司執甲字第513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自生之併案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13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自生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華民國 111年11月22日

民事執行處甲股書記官蔡翔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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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司執5130pdf
  • 發布日期:111-11-23
  • 更新日期:111-11-23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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