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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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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城小字第123號劉志隆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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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金簡弘民信111城小字第12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城小字第12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被告劉志隆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1條、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劉志隆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定於112年2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 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被告應按時到庭。      

四、本公示送達公告自公告之日期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周麗珍 

  • 發布日期:111-11-14
  • 更新日期:111-11-14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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