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城小字第123號劉志隆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金簡弘民信111城小字第12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城小字第12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被告劉志隆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1條、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劉志隆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定於112年2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 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被告應按時到庭。
四、本公示送達公告自公告之日期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周麗珍
- 發布日期:111-11-14
- 更新日期:111-11-14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