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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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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城小字第105號蔡東欽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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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金簡弘民和111城小字第10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城小字第105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蔡東欽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
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零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
六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 發布日期:111-11-09
  • 更新日期:111-11-09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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