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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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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號翁長梨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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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金院弘民愛111訴字第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號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翁長梨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確認原告就被告所有坐落金門縣金寧鄉青山段一O八八地號、金門縣金寧鄉青山段一O八八之一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紅色斜線部分面積一一七點七七平方公尺土地有通行權存在。
被告應容忍原告通行前項所示之土地,且不得設置障礙物或為任何禁止、妨害原告通行之行為。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書記官  黃紹洧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E012-0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1-11-01
  • 更新日期:111-11-01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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