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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城簡字第37號陳桃莉之民事簡易判決正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金簡弘民和111城簡字第3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桃莉之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城簡字第3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與被告陳韋萱、陳桃莉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於被
告陳桃莉之民事簡易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應
受送達人得隨時到庭領取。主文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貳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一一
年五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一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書記官 李偉民
- 發布日期:111-10-03
- 更新日期:111-10-03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