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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9號張銀燕之裁定正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金院弘家愛家111家親聲字第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9號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張銀燕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改定聲請人李伶俐(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W*********號)為未成年子女張珩(男,民國00
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W*********號)之監護人。
指定張立忠(男,身分證統一編號:W*********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黃紹洧
股 別:愛家股
- 發布日期:111-09-19
- 更新日期:111-09-19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