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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0號蔡志新之裁定正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金院弘非仁111司票字第7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0號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蔡志新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五日簽發之本票,內載
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院 長 陳 弘 能
司法事務官 莊 嘉 聆 決行
股 別:仁股
- 發布日期:111-09-16
- 更新日期:111-09-16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