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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26號孔維國之裁定正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金院弘民仁111司聲字第2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26號聲請人良京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孔維國公示送達事件裁定正本
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孔維國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
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
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附 件: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函影本1頁。
院 長 陳 弘 能
司法事務官 莊 嘉 聆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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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年度司聲字第26號公示送達公告-附件pdf
- 發布日期:111-08-29
- 更新日期:111-08-29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