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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514號李文志之執行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金院弘111司執甲字第351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文志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514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與債務人李文志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
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
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甲股書記官張梨香
股 別:甲股
- 發布日期:111-08-18
- 更新日期:111-08-18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