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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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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號翁長梨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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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金院弘民愛111訴字第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翁長梨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號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案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紹洧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1-08-16
  • 更新日期:111-08-16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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